一个丈夫,为了寻求变态刺激,用麻醉药物把妻子迷晕,然后通知陌生男子到家里来,对昏迷的妻子实施强奸。他在旁边拍照、拍视频。 更让人难以置信的是,他分别约了多个人,一个走了,另一个又来。妻子全程昏迷,什么都不知道。 被抓后,他辩称:我没有亲自强奸,怎么能算轮奸? 法院判了:构成轮奸,有期徒刑十一年。 一、迷晕妻子,约人来家里强奸,他在旁边拍照 被告人李某林,1968年出生。2017年,他为寻求变态刺激,事前与郭某驰约定,由李某林将妻子吴某某迷晕后,由郭某驰与吴某某发生性关系。 李某林在家中用麻醉药物将吴某某迷晕,通知郭某驰到家中,与昏迷的吴某某发生性关系。李某林在现场拍照。 2018年,他又分别与姜某、“浙江男子”、“北京男子”约定,由他将吴某某迷晕后,让三人与吴某某发生性关系。 当天,李某林在家中用麻醉药物将吴某某迷晕,分别通知姜某等三人先后到家中。姜某与昏迷的吴某某发生性关系后离开,下楼时遇到应约前来的“浙江男子”和“北京男子”。随后,“浙江男子”与昏迷的吴某某发生性关系,“北京男子”对吴某某进行猥亵。李某林在现场拍摄视频。 2019年8月17日晚,他又与夏某扬约定,将吴某某迷晕后,由夏某扬与吴某某发生性关系。 二、他没亲自强奸,为什么也算轮奸? 一审宣判后,李某林上诉,认为一审认定其行为构成轮奸的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,量刑过重。 他的理由是:他没有亲自实施强奸,直接实施强奸的人之间也不认识,没有轮奸的合意。 法院审理后认为,李某林虽然未直接实施奸淫行为,但其行为构成轮奸。 理由有两点: 第一,主观上,李某林具有轮奸的故意。他主动向姜某、“浙江男子”提出,迷晕妻子后让他们到家中对妻子实施奸淫。他明知妻子即将在同一时间段内遭受二人先后奸淫,仍然积极促成。虽然他没有亲自实施强奸的故意,但不影响认定他有轮奸的故意。 第二,客观上,他积极促成了轮奸行为的发生。他提起犯意,利用妻子的信任,采用药物麻醉手段使妻子昏迷,使同案犯得以顺利实施奸淫。他组织策划,提供场所,纠集人员,安排时间,先后通知姜某和“浙江男子”到家中实施奸淫,对轮奸事实的发生起关键作用。 法院认定:李某林与姜某等人分别构成强奸共同犯罪,李某林提起犯意、组织策划、投放麻醉药物,行为积极主动,起主要作用,系主犯。一审、二审均认定其构成轮奸,予以加重处罚。 三、轮奸情节的认定:不需要每个直接实施者之间都有合意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:直接实施强奸的姜某和“浙江男子”互不相识,没有犯意联络,彼此不知道对方也实施了强奸。但李某林作为组织者,分别通知他们,安排他们先后到家中,他本人具有轮奸的故意,并促成了轮奸事实的发生。 法院指出,轮奸的构成并不必须要求各行为人之间具有轮奸的共同故意。存在片面共犯的情况。就像一个人分别约了两个人,安排他们先后对同一被害人实施强奸,虽然那两个人互不知道,但组织者本人具有轮奸的故意,并促成了轮奸事实,就构成轮奸。 法律分析 第一, 《刑法》第236条规定,强奸妇女、奸淫幼女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:二人以上轮奸的。轮奸是强奸罪的加重处罚情节。 第二, 轮奸的认定,需同时具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。主观上,行为人具有轮奸的犯罪故意;客观上,二人以上对同一被害人的奸淫行为在时间、空间上具有延续性。 第三, 本案中,李某林虽未直接实施奸淫行为,但其提起犯意、组织策划、投放麻醉药物、纠集人员、安排先后顺序,积极促成轮奸事实的发生,应认定为主犯,构成轮奸。 第四, 直接实施强奸者之间没有犯意联络,不影响组织者轮奸情节的认定。轮奸的构成不必须要求各行为人之间具有轮奸的共同故意,存在片面共犯的情况。 第五, 李某林认罪、悔罪,并取得被害人谅解,可酌情从轻处罚。但轮奸属于加重情节,法定刑为十年以上,一审、二审综合考虑后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。 这个案子,我看完心里堵得慌。 一个丈夫,用麻醉药物迷晕妻子,然后约陌生男子到家里来,对昏迷的妻子实施强奸。他在旁边拍照、拍视频。妻子全程不知道。 这不是人能干出来的事。 法院判了十一年。可妻子受到的伤害,十一年能弥补吗?她被最信任的人背叛,被当成工具,供陌生人发泄。她醒来后,可能永远不知道发生了什么。可那些照片、视频,可能永远存在。 这件事给所有人的提醒很实在: 第一, 婚姻里最可怕的,不是穷,不是吵,是身边那个人,把你当成工具。你信任他,他却在算计你。 第二, 麻醉药物、迷药,这些东西不该出现在普通人手里。如果有人对你使用,第一时间报警,保留证据。 第三, 法律对轮奸、强奸的打击是严厉的。即便没有亲自实施,组织者、策划者、帮助者,同样要承担刑事责任。 愿每个走进婚姻的人,都能被善待。愿法律,保护好每一个无辜的人。 讨论话题 1、丈夫迷晕妻子供陌生男子强奸,自己没亲自实施,你觉得该不该认定轮奸?打1该,打2不该。